(2017)鄂1182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励、郭子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励,郭子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励,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子熙,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蒋励与被执行人郭子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蒋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6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子熙(1)支付蒋励借款66000元及其中50000元的利息(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请之日止);(2)向蒋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30元,申请执行费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校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