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庄志奇、洪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志奇,洪岚,毛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志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欧存华、游艺铭,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岚,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毛建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志奇与被执行人毛建建、洪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洪岚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轿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属于动产,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毛建建、洪岚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庄志奇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毛建建、洪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毛建建、洪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庄志奇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判决所确定的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瑜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