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辖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炳锋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刑辖140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南安市水头源锋石业有限公司、南通中润石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郑炳锋、郑乾坤、吴婷婷、黄清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