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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18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立彪、杨先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彪,杨先琴,马彰萍,马彰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1898—1号解除保全人:晋中市辰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456号荣华大厦808室。法定代表人:刘春仙,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立彪,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杨先琴,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马彰萍,女,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马彰原,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原告晋中市辰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立彪、杨先琴、马彰萍、马彰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晋0702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王立彪、杨先琴、马彰萍、马彰原银行存款1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晋中市辰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马彰萍和马彰原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晋中市辰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彰萍及马彰原银行账户的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受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卫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