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坚与徐冬、沈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徐冬,沈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217号原告:王坚,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奎,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冬,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沈恋,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坚与被告徐冬、沈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邵霞、人民陪审员张彩娟、郑志愿组成合议庭。原告于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0元,减半收取计4,910元,由原告王坚负担。审 判 长 邵 霞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