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黄汝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832号被执行人:黄汝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关于黄汝全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4829元,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