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与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万海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万海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120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南门融武大厦一、四、五层。负责人:黄宗雄,经理。被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2305-2306室。被告:万海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WANHAILINES(SINGAPORE)PTE.LTD.),住所地10HoeChiangRoad25-01KeppeleTowers,Singapore。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与被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万海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已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蔡福军审 判 员 俞建林人民陪审员 谢苍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越代书 记员 吴丽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