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尚小波、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联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小波,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联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小波,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联富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第三干支道。法定代表人任家富,该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尚小波与被执行人联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106]鄂06**民初字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联富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联富公司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