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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宁与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格日勒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6499号原告:李宁,男,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格日勒图,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李宁诉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李宁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宁负担。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