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6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宁与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格日勒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6499号原告:李宁,男,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格日勒图,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李宁诉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李宁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宁负担。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