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8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904封伍清与鲍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伍清,鲍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904号原告:封伍清,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富、顾为军,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鹏,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原告封伍清与被告鲍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伍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员 戴爱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史 晴书 记 员 陈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