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米红宇、米成山、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红宇,米成山,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米红宇。被执行人:米成山。被执行人:刘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米红宇、米成山、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