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利成与李忠俊、徐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成,李忠俊,徐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4486号原告:王利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徐云飞,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成与被告李忠俊、徐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成负担。审判员 冯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曦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