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与周小伟、黄锦华、林顺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周小伟,黄锦华,林顺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5691578-5。代表人:陈智来,行长。被执行人:周小伟,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锦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顺火,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小伟、黄锦华、林顺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33442.31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周小伟、黄锦华、林顺火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周小伟作出拘留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为33442.31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