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闫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万达广场4号楼1单元1602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将闫某某与李某某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万达广场4号楼1单元1602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