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红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本)(2017)豫0883刑初764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育,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红育饮酒后驾驶红色“钻豹”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东关村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关驾校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红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9.26mg/100ml。被告人李红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红育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红育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酒精检测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李红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红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育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