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海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0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文,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马山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未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海文租住在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博投一路三巷20号401房。2017年6月20日19时许、6月22日19时许、6月23日19时许,陈海文三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感(15岁)吸食毒品海洛因。2017年6月23日21时许,公安人员接举报后在上述401房抓获陈海文、何某感。经现场检测,陈海文、何某感的尿液样本检测结果吗啡类均呈阳性反应。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海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陈海文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海洛因,酌情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又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海文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被告人陈海文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海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姣姣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