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丽君、陈永撰与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君,陈永撰,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丽君,女,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永撰,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潮连芝山路段。被执行人: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潮连青年路芝山码头侧。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潮连青年路芝山码头侧。申请执行人谢丽君、陈永撰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南昌实业投资公司、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