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存德、付长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存德,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付存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付存德与付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