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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存德、付长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存德,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付存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付存德与付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