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建生与蒋林、蒋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生,蒋林,蒋见明,方建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512号原告:杨建生,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农民,住石林县。被告:蒋林,男,1994年9月22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被告蒋见明,男,1970年10月3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被告:方建雄,男,云南省会泽县人,住址不详。原告杨建生与被告蒋林、蒋见明、方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杨建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生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杨建生负担。审判员 唐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