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与陈建军、陈四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陈建军,陈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11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素月,区长。委托代理人蒋福山,男,长沙市雨花区征地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万雄,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陈四林,女,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雨政征补字[2017]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政府称,雨政征补字[2017]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军、陈四林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区政府所作雨政征补字[2017]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陈建军、陈四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该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字[2017]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隆改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邹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慧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