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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兴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兴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兴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三,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兴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晋1002执16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兴山��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冻结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