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蒙大宜与黄思建、张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大宜,黄思建,张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127民初3598号原告:蒙大宜,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横县人,住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荣光,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思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横县。被告:张英莲,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横县。原告蒙大宜与被告黄思建、张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大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5月10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6年5月10日,被告黄思建因紧缺资金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借款当天,被告黄思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思建没有还款,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思建、张英莲确认欠原告蒙大宜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1日起计至本案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黄思建、张英莲应于2017年11月5日归还原告蒙大宜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黄思建、张英莲负担。两被告在归还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蒙大宜。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营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人民陪审员 韦燕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灿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