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春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春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303号抗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钟春华,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警抓获,次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0月12日经鄱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春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赣1128刑初2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志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钟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钟春华在鄱阳县城多次通过砸车玻璃或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7日凌晨,钟春华在鄱阳镇汉庭酒店附近,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叶某停放在马路边的黑色汉兰达车内的黑色双肩包,双肩包内有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认定:笔记本价值1810元。2、2016年10月29日凌晨,钟春华在鄱阳县人民医院对面的人保公司马路边,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得李某非停放在马路边的大众牌轿车内一台宏碁牌电脑和200元现金,经认定,电脑价值280元。3、2017年1月28日凌晨,钟春华来到鄱阳县财政局院内,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李某停放在院内的福特牌轿车内的财物,盗得两条大重九香烟、两瓶飞天茅台酒、两瓶梦之蓝白酒。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060元。4、2017年2月3日晚,钟春华来到鄱阳镇富康小区内,发现黄某的黑色奥迪A6轿车未锁,在车内盗得一块高仿浪琴牌手表、一块高仿雷达牌手表、四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硬中华香烟、五包黄鹤楼牌香烟和七八十元硬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515元。5、2017年2月6日凌晨,钟春华在五条巷的一个停车场内,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涂某停放在里面的奔驰SUV车内财物,盗得五条金圣青花瓷香烟、一条大重九牌香烟和两瓶四特雅韵白酒。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296元。6、2012年5月份,钟春华在章某家中盗得一块英纳格手表。原判认为,被告人钟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7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春华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3)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依法可从重处罚。(4)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1、原审被告人钟春华使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定性准确,但对钟春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八千元的量刑明显偏轻。2、原判认定钟春华全部退赃的证据系在庭外取得,未经当庭质证,也未庭外征求公诉方意见,属审判程序违法。3、本案被害人李某在侦查阶段即提交了因车辆受损的民事诉状,原审法院未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未受理被害人诉状,属审判程序违法。特向本院提出抗诉。出庭检察员认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对原审被告人的量刑明显偏轻;2、原审判决认定全部退赃的证据系在法庭外取得,并未经过当庭质证,也未庭外征求原审公诉方的意见,属审判程序违法;3、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在侦查阶段提交了因车辆被损的民事诉状,原审未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未受理被害人诉求,属审判程序违法。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17日凌晨,钟春华在鄱阳镇汉庭酒店附近,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叶某停放在马路边的黑色汉兰达车内的黑色双肩包,双肩包内有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认定:笔记本价值181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6日,其驾驶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停在鄱阳县鄱阳镇汉庭宾馆对面,17日中午,其发现车内一台华硕笔记本不见了,该笔记本是2014年12月买的,当时花费4900元。原审被告人钟春华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经过汉庭酒店门口,其捡了一块砖头,将一辆黑色越野车的玻璃砸破了,然后就将车内的一个背包偷走了,其回到家中,看到背包里有一台白色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钟春华处扣押了一台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1810元。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钟春华指认出2016年1月的一天,在汉庭酒店通过砸玻璃的方式,盗得黑色背包,里面有一台白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二)2016年10月29日凌晨,钟春华在鄱阳县人民医院对面的人保公司马路边,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得李某非停放在马路边的大众牌轿车内一台宏碁牌电脑和200元现金,经认定,电脑价值2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非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9日,其大众牌汽车停放在鄱阳县人民医院对面的人保公司马路边,次日发现车内被盗走一台宏碁牌电脑和200元现金。2、原审被告人钟春华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经过人民医院门口的人保公司对面,其捡了一块砖头,将一辆大众汽车的玻璃砸破了,然后就将车内的一个背包偷走了,其回到家中,看到背包里有一台黑色的宏碁牌笔记本电脑。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钟春华处扣押了一台宏碁牌笔记本电脑。4、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280元。5、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钟春华指认出2016年10月的一天,在人民医院路上的人保公司对面通过砸玻璃的方式,盗得有一台宏碁牌笔记本电脑。6、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宏碁牌笔记本电脑已经发还被害人李某非。(三)2017年1月28日凌晨,钟春华来到鄱阳县财政局院内,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李某停放在院内的福特牌轿车内的财物,盗得两条大重九香烟、两瓶飞天茅台酒、两瓶梦之蓝白酒。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06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27日晚,其将自己的白色福特锐界轿车停放在鄱阳县财政局院子里,次日发现车子玻璃被砸破了,发现后备箱的两条大重九香烟和两瓶飞天茅台、两瓶梦之蓝酒被盗了。原审被告人钟春华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28日凌晨3时许,其走进财政局院子里,其从一辆白色越野车后面盗得两条大重九香烟、两瓶茅台酒、两瓶梦之蓝酒。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钟春华处扣押了一台两瓶茅台酒、两瓶梦之蓝及两包大重九香烟。4、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大重九香烟95元一包,梦之蓝白酒880元一瓶,飞天茅台酒1200元一瓶。5、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钟春华指认出其在2017年1月28日在财政局院子里,其从一辆白色越野车后面盗得两条大重九香烟、两瓶茅台酒、两瓶梦之蓝酒。6、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李某从公安机关领取飞天茅台酒二瓶、梦之蓝白酒二瓶、大重九香烟二包。7、领条及谅解书,证明2017年7月28日,被害人李某从鄱阳县人民法院领取钟春华的退赃款1710元,玻璃赔偿款3000元,李某对钟春华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提起诉讼。(四)2017年2月3日晚,钟春华来到鄱阳镇富康小区内,发现黄某的黑色奥迪A6轿车未锁,在车内盗得一块高仿浪琴牌手表、一块高仿雷达牌手表、四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硬中华香烟、五包黄鹤楼牌香烟和七八十元硬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51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3日晚,黄某停放在鄱阳镇富康小区内的黑色奥迪A6轿车被盗走一块高仿浪琴牌手表、一块高仿雷达牌手表、四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硬中华香烟、五包黄鹤楼牌香烟和七八十元硬币。2、原审被告人钟春华的供述,证明2017年2月4日晚,其在鄱阳镇富康小区内的黑色奥迪A6轿车被盗走一块高仿浪琴牌手表、一块高仿雷达牌手表、四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硬中华香烟、五包黄鹤楼牌香烟和七八十元硬币。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钟春华处扣押了一块高仿浪琴牌手表、一块高仿雷达牌手表、四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硬中华香烟、贰包黄鹤楼牌香烟。4、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高仿浪琴牌手表、一块高仿雷达牌手表、四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硬中华香烟、五包黄鹤楼牌香烟和七八十元硬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515元5、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钟春华指认出其在其在鄱阳镇富康小区内的黑色奥迪A6轿车被盗走一块高仿浪琴牌手表、一块高仿雷达牌手表、四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硬中华香烟、五包黄鹤楼牌香烟和七八十元硬币。6、发还物品清单,证明黄某从公安机关领取一块高仿浪琴牌手表、一块高仿雷达牌手表、四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硬中华香烟、贰包黄鹤楼牌香烟。(五)2017年2月6日凌晨,钟春华在五条巷的一个停车场内,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涂某停放在里面的奔驰SUV车内财物,盗得五条金圣青花瓷香烟、一条大重九牌香烟和两瓶四特雅韵白酒。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29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6日凌晨,其在停放在五条巷的一个停车场内的奔驰SUV车被盗得五条金圣青花瓷香烟、一条大重九牌香烟和两瓶四特雅韵白酒。2、原审被告人钟春华的供述,证明2017年2月6日凌晨,其在停放在五条巷的一个停车场内的奔驰SUV车盗得五条金圣青花瓷香烟、一条大重九牌香烟和两瓶四特雅韵白酒。3、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五条金圣青花瓷香烟、一条大重九牌香烟和两瓶四特雅韵白酒,经认定为6296元。5、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钟春华指认出其在停放在五条巷的一个停车场内的奔驰SUV车盗得五条金圣青花瓷香烟、一条大重九牌香烟和两瓶四特雅韵白酒。6、领条,证明2017年7月28日,被害人涂某从鄱阳县人民法院领取钟春华退赃款6296元。(六)2012年5月份,钟春华在章某家中盗得一块英纳格手表。1、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明其曾经丢过一块英纳格手表,其见钟春华带过,但二人是朋友,没有去要回来。2、原审被告人钟春华的供述,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一块英格纳手表是从朋友章某家中偷来的。3、发还物品清单,证明章某从公安机关领取被盗的英纳格手表一块。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钟春华于2017年2月13日中午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钟春华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钟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7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钟春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钟春华亲属主动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纳了罚金,且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钟春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综合原审被告人钟春华的以上法定、酌定情节,对钟春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无明显不当,抗诉机关提出原判量刑偏轻的抗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未经庭审质证且庭后未对退赃证据听取公诉人意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原审被告人钟春华全部退赃的事实,属于审判程序违法,但该程序瑕疵已在二审庭审中予以弥补,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实质影响;另外,抗诉机关还提出被害人李某因被盗物品未被全部追回以及车玻璃被毁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审判程序违法,经查,被害人李某在一审庭审后已领取到钟春华亲属主动缴纳的赔偿款,并明确表示不提出诉讼,故抗诉机关以此作为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问题予以追究无实际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享华审判员 邱艳红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成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