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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志英与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英,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817号原告:姚志英,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申梅,女,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姚志英与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姚志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姚志英负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少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