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飞虹与贵州安顺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虹,贵州安顺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3189号原告:赵飞虹,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文,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安顺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井小区玉溪路段*号。法定代表人:范志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士兵,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赵飞虹诉被告贵州安顺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飞虹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飞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8.5元,由原告赵飞虹负担。审判员 顾然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