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710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高举与昆明阳都物流有限公司、营口亿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举,昆明阳都物流有限公司,营口亿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7101民初151号原告:张高举,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臣,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阳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56号环球金融大厦1301室。法定代表人:李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朋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营口亿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黄河路东段(站东02-明虹商住楼B区2#楼-8#门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举与被告昆明阳都物流有限公司、营口亿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举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举以被告营口亿成物流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计1477元,由原告张高举负担。审判员 陈昱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