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利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王利超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166号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超,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虎公司)与被告王利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壁虎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壁虎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小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