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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肖前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肖前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肖前通,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肖前通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已执行2782元,未执行218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大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