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肖前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肖前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肖前通,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肖前通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已执行2782元,未执行218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大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