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文香与王志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香,王志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704号原告李文香,女,192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王志朋,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香诉被告王志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文香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