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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石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957号原告:黄石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037号。法定代表人:袁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姜培铭,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智路1号。负责人:杨朝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石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315元,由原告黄石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帆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