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开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开炎,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兴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开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某,被告人胡开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19时17分许,被告人胡开炎在不具备驾驶三轮摩托车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花园小区北侧民生路106号附近时,车头与行人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开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7年7月5日,被告人胡开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胡开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开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胡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图片说明,监控录像,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到案经过,收条,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开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开炎当庭认罪,赔偿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开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