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超、张荣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336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毛巾厂北区。被执行人:张荣,女,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张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