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财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岩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94号申请人: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小北堡村。法定代表人:张洪亭,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仙,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申请人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被申请人:陈岩峰,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人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岩峰名下位于邯山区滏东南大街X号明珠花园X区XX号房产一套的相关手续,保全价值为393920元。申请人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岩峰名下位于邯山区滏东南大街XX号明珠花园X区X号房产一套的相关手续(保全价值为3939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校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