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温伦辉、骆参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伦辉,骆参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伦辉,男,1991年10月有2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骆参和,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温伦辉与执行人骆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60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骆参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骆参和偿还申请执行人温伦辉借款本金43000元、借期利息84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1元,执行费55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90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桂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另查被执行人无房地产、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60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