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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时某申请执行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时某,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建设西路。被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村民。本院在执行时某申请执行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