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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达信心与陈必学、唐大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信心,陈必学,唐大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3530号原告:达信心,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杰、朱晴晴,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必学,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唐大柳,女,1979年5月6日出生,布依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达信心与被告陈必学、唐大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保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信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必学、唐大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达信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必学、唐大柳向原告达信心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自2016年1月28日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达信心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达信心人民币贰万元整(利息3分)借款人陈必学2016.1.27”。后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偿还。因被告唐大柳为被告陈必学妻子,该笔录借款在夫妻存续期间,故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陈必学、唐大柳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1月27日,被告陈必学因资金困难从原告达信心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达信心人民币贰万元整(利息3分)2000.00元,借款人陈必学2016.1.27。另查明,被告唐大柳系被告陈必学的妻子。本院认为:从原告达信心所提供的借条来看原告达信心与被告陈必学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陈必学应当积极清偿债务;被告唐大柳作为被告陈必学的妻子,其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陈必学所负的债务为被告陈必学的个人债务,被告唐大柳对于被告陈必学所举债务的性质也未提出异议,其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虽然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小写为2000元,与大写的贰万元不相一致,但原告达信心称,该借条系原告达信心自己所写,此处系笔误,鉴于原告达信心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被告陈必学向其借款2万元,被告陈必学、唐大柳也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达信心的该主张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必学、唐大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达信心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借款2万元实际还清之日,以年利率24%计);二.驳回原告达信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陈必学、唐大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梅附1.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