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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杰、武汉久瑞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武汉久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出生于1983年10月10日,汉族,现住武汉市。被执行人:武汉久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吉顺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敬涛,总经理。原告张杰诉被告武汉久瑞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7)第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久瑞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久瑞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土地已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鄂0113执232、248、250、2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厂区内航吊八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久瑞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土地已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不宜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劳人仲裁字(2017)第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久瑞电气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劳人仲裁字(2017)第5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氢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何炎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