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文胜与朱华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胜,朱华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785民初1146号原告:梁文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艳,系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华超,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75号2幢五层502、503、505、506、507、508室。负责人:吴仕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能,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梁文胜与被告朱华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4342.65元,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朱华超承担。2、本案受理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7日19时10分,被告朱华超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从恩城出发沿东成大道往东成镇方向行驶至建安搅拌站路口转左时,遇原告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从东成镇沿东成大道往恩城镇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朱华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原告到恩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于2016年8月29日出院。原告在伤情稳定后,于2017年5月6日经鉴定部门鉴定为拾级伤残。经核算,原告的损失合计108060.1元,而且被告朱华超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4342.65元,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朱华超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71000元给原告梁文胜(款项汇入户名:梁文胜;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恩平市支行;卡号:62×××93的账户)。二、被告朱华超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再一次性赔偿3000元医药费给原告梁文胜(款项汇入户名:梁文胜;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恩平市支行;卡号:62×××93的账户)。三、被告朱华超垫付的车辆维修费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四、上述款项赔偿完毕后,原告梁文胜就本次事故放弃对被告朱华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所有诉讼权利。五、本案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梁文胜负担。六、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超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瑞玲书 记 员 岑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