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会亮与钞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亮,钞耀林,贺华,候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072号原告:刘会亮,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钞耀林,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华,男,出身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候小军,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刘会亮诉被告钞耀林、贺华、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会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亮撤回对被告钞耀林、贺华、候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