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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0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宗胜与向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宗胜,向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0964号原告:曹宗胜,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向奉,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宗胜诉被告向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宗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宗胜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宗胜负担。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