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四联智能仪表厂与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联智能仪表厂,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839号原告:重庆四联智能仪表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东路7号黄金堡综合楼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04279594N。法定代表人:吴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中联,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走马二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1522N。法定代表人:周明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春,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联智能仪表厂与被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联智能仪表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联智能仪表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联智能仪表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四联智能仪表厂负担。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