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6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张权。被执行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理字[2016]066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270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王佰权等4名员工工资44629元,赔偿金11157.25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737元。案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予以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查询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673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