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蔡世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世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398号原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世志,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于泉州市鲤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鲤城区。199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02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3年9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2009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世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闽050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世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蔡世志退出赃款二千一百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千一百元;追缴被告人蔡世志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元,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蔡世志作案工具“T”型扳手、不锈钢“1”型扳手各一把、液压钳二把(其中一把已损坏),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蔡世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蔡世志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世志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世志撤回上诉。洛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生计审判员 陈志煌审判员 王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晶晶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