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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会海、陈海霞与单长军、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会海,陈海霞,单长军,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853号原告:唐会海,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陈海霞,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长军,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宝峰街道办事处,注册号430726600250325。经营者:覃琼,曾用名覃群,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唐会海、陈海霞与被告单长军、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的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长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会海、陈海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2.判令两被告腾退房屋,并按约支付租金至腾退房屋之日止(截止2017年6月1日拖欠租金5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宝峰梯云风尚11号门面出租给两被告合伙经营,双方签订有《商铺租赁合同书》,两被告开办经营“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至今。现被告不按约支付租金等义务,强行占用两原告的门面,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的经营者覃琼辩称:被告不清楚原告的意思,原告诉状中所说均属捏造。被告单长军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有异议的,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的负责人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提出异议,该欠条系被告单长军所写,被告单长军未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结合原告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书》,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原告唐会海将其与原告陈海霞共同共有的位于石门县楚江镇宝塔社区梯云路梯云风尚二区幢111商铺【石房权证楚江字第000398**号】出租给被告单长军,双方签订有《商铺租赁合同书》一份,原告唐会海为甲方,被告单长军为乙方,约定“1、出租时间:从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止,时间为伍年。2、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交付甲方押金5000元,乙方承租期满退租时,甲方如数退还押金(不计利息)。3、年租金为30000元,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年租金一次性交清。……7、乙方无权私自转让门面,在承租期间,不得退租,甲方在出租期间不得中途收回门面。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予退还押金,若甲方中途收回门面,则双倍返还乙方押金。……10、乙方如无违反协议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前终止协议,乙方若有违反协议条款行为,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并不退还押金,乙方不得以押金为由拒付租金,商管费等费用。……12、本合同履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双方结算之后终止。合同因乙方严重违约,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终止。合同终止后,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索赔的权利。”当日,被告单长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唐会海门面押金伍仟元整(伍仟元整¥5000.00元)单长军2016.4.1”另查明,该商铺实际用于经营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实际经营人是覃琼。同时查明,原、被告之间约定缴纳租金的时间是一年期满后就缴纳第二年的房租。被告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的经营者覃琼已给原告缴纳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房屋租金。之后的租金被告未缴纳。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缴纳租金,也未将门面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石门县楚江镇宝塔社区梯云路梯云风尚二区幢111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单长军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正当权利的放弃,被告覃琼作为实际经营人,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均能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义务,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单长军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对原告与被告覃琼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单长军、覃琼依法负有按约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经原告催要,被告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及要求两被告腾退房屋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约支付租金至腾退房屋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支付标准,同时,押金前不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又加之被告未支付押金,故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唐会海与被告单长军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二、被告单长军、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租赁房屋(位于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梯云路梯云风尚二区幢111商铺)腾退给原告唐会海、陈海霞,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按月租金25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腾退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唐会海、陈海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单长军、石门县西游记宵夜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在执行中被告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自力人民陪审员  覃 毅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瀚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