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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颖与天津顺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天津顺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634号原告:杨颖,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顺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2302室。被告: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3-161室。原告杨颖与被告天津顺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薛瑞虹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