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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淼、李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淼,李云,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淼,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云,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景戈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淼、李云与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9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案款人民币55012元。2017年10月26日,嘉信泰(青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5737元,现案款55012元已全部发放完毕。案件执行费725元由上述案中扣收至本院。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9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