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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厨尊宝厨具有限公司、杭州普龙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厨尊宝厨具有限公司,杭州普龙彩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厨尊宝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枚生,系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杭州普龙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吕云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江西厨尊宝厨具有限公司与杭州普龙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杭州普龙彩虹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西厨尊宝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1030执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标的款人民币98105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71.57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审判助理廖诗强书记员  黄俊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