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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海宁诺之皮草时装有限公司与沈丹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诺之皮草时装有限公司,沈丹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342号之二原告:海宁诺之皮草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号*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4207170T。法定代表人:吴陆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延、陈成(实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丹红,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海宁诺之皮草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丹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诺之皮草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共计2295元,由原告海宁诺之皮草时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莲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书 记 员  杨俊瑜?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