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司惩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XX顺与杜景春不当得利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景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定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甘1102司惩151号被拘留人杜景春,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生,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顺与被执行人杜景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杜景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杜景春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