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世平与卢治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平,卢治忠,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261号原告:高世平,男,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卢治忠,男,1970年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霞,女,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高世平与被告卢治忠、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治忠、王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世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卢治忠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两个月后,被告卢治忠向原告还款1万元。其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被告卢治忠、王霞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据一张,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治忠和王霞是夫妻关系。2010年4月28,被告卢治忠,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卢治忠偿还1万元后,经原告催要,再未偿还借款。2017年1月20日,依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7陕08**民初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卢治忠、王霞在大保当镇高圪堵村享有的征地补偿款予以停止支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卢治忠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卢治忠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王霞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卢治忠、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世平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卢治忠、王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昕审 判 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张国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培 微信公众号“”